浙江省畜牧产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会费是本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也是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了加强会费的管理,充分发挥会员会费在开展协会工作中的作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专款专用和勤俭办事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制订的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规定和《浙江省畜牧产业协会章程》,并结合协会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标准
(一)企业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不少于1000元;
(二)企业单位会员中的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不少于2000元;
(三)企业单位会员中的副会长单位,每届会费不少于 2万元;
(四)会长单位,每届会费不少于3万元;
(五)事业单位会员,各地、市的畜牧相关行业协会,免收年度会费;
(六)各分会会费按照本会费标准执行。
第三条 会费缴纳
(一)会员应按年度交纳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清当年度会费;
(二)副会长以上单位换届时一次性交纳;其它会员也可以按届(5年)一次性交纳;
(三)协会不重复收取会费,本协会会员同时参加畜牧行业各专业协会的,按就高原则缴纳会费。
(四)会员会费交至浙江省畜牧产业协会秘书处。
单位名称:浙江省畜牧产业协会
开户银行:杭州市农行南肖埠支行
银行帐号:19015201040000355
电 话:0571-85460311
第四条 会员会费的使用办法:
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其使用范围包括:免费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赠阅刊物的开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开支;召开与会员和行业有关的专题研讨会的开支;社团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经费支出等。
第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办理。
第六条 协会收取会费后,统一开具由浙江省财政厅监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七条 本办法经协会2018年6月25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各分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