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畜牧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保障协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浙江畜牧产业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畜牧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开展行业及专业业务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二级组织。
第三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职能机构,在协会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单独制定章程,不得对外签署经济合同、合作协议以及任何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协会授权分支机构签署或协会代其签署的对外合作文件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协会规范全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或“浙江”、“浙”的名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浙江省畜牧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浙江省畜牧产业协会授权下发展会员,代收会费,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 贯彻落实浙江省畜牧产业协会会长会议、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工作;在业务范围内发展会员;
(二) 积极参与和支持协会工作,反映本专业的情况和诉求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按分支机构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四)调查研究本专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行业统计及分析、标准制定、会展及对外交流等相关活动;
(五)为本专业科研、生产、等提供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等;
(六)组织本专业参加有关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相关学术组织和同行协会的友好往来等;
(七)编辑出版本专业方面的杂志、书刊和资料;
(八)推荐本专业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成果,推荐优秀人才;
(九)承办协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和与分支机构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分支机构应设立秘书处;
(五)分支机构的设置根据本行业发展的需要,由优势企事业单位和有影响力个人牵头组成筹备组并提出设立申请,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在行业中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主要领导、专家、知名人士出任,由筹备组推举,经浙江省畜牧产业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经会长会议通过,形成会议纪要,保存原始资料,报秘书处备案。秘书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推荐或建议权。分支机构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工作条例;
(四)筹备组会议纪要;
(五)筹委会名单。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对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进行初审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支机构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协商决议;
(二)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证明。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终止或管理运行出现严重问题的,由协会秘书处向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做出注销分支机构的决议。
分支机构在管理和运行中应注意规避以下行为:
(一)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并开展活动;
(二)滥发证书、滥盖印章;
(三)超出协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四)未经批准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五)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违反涉外活动规定;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分支机构组织制度和活动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筹备组组织召开成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机构会长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同时担任协会其他分支机构会长和秘书长。分支机构工作由会长主持,重大事项应提交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会长、秘书长、副会长,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到届由浙江省畜牧产业协会秘书处在与分支机构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 ,经会长会议审议决定。分支机构换届后需将文件资料移交至新一届秘书处归档。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依照《浙江省畜牧产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开展工作。分支机构在每年年底前须向秘书处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下年度工作计划。分支机构出版的刊物和冠以分支机构名义的刊物,以及分支机构设立的网站等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报协会备案。分支机构秘书处须有专人负责与协会秘书处保持工作联系和信息报送。分会开展重要活动须事先报备协会,并按规定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手续,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会议情况报送协会。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统一使用协会印章,严格按照印章管理规定和使用程序用印。
第五章 分支机构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其收入全部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协会按各分支机构收支进行专项核算。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发展会员,收会费。分支机构收取的会员会费统一汇入浙江省畜牧产业协会账号,协会开具财政部监制、民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费票据。会费标准按协会标准执行,分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分支机构因特殊情况,需增收或减免会费的,应向协会秘书处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在工作中,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经费来源包括:
(一)经费:挂靠单位的支持,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有关单位的赞助或捐赠等;
(二)分支机构代收会费。
第十九条 协会分支机构经费支出范围:分支机构办公日常开支,在其业务范围内的书刊、资料出版和会议经费,开展调研活动以及为完成协会和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任务所发生的开支。
第二十条 各项开支由经办人整理原始单据后填写报销单据,需由会长或秘书长审核、签字,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报销。
第二十一条 财务票据实行一事一报,费用发生2个月内完成报销手续(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浙江省畜牧产业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 2023年 5月 11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