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畜牧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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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师兄”进浙不报备?罚单来了!

  • 浙江省畜牧产业协会
  • 浏览量:77
  • 发布时间: 2025-10-09

三百多头“二师兄”跨省而来

竟未提前“打招呼”?

一张罚单背后,

关乎你我餐桌安全。

想知道具体怎么回事?

且随小编一同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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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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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有关部门移送发现,常山县某生猪养殖场经营者从省外调运了一批生猪至当事人位于常山县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场所,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该批生猪共计309头,尚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者从省外调入动物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为。




处罚结果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缴清了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在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前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向调入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产地、用途、入省路线、接收单位等。”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款。”


经验分享

针对此类案件,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构建了紧密线索移送机制,以确保能掌握案源,及时查处。

本次对生猪违规调运案件的查处,其意义远不止于一次处罚。它成功拦截了未知的食品安全风险,彰显了执法监管对守护公众“舌尖上的安全”和区域生物安全的重大价值,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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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行业经营者必须严守法律红线,合法合规经营,杜绝未经检疫的肉品流向居民餐桌,筑牢外来动物疫病输入的“防火墙”,保障农牧业生产安全。



来源: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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